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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招商引资政策选编(产业发展)

2019-09-03        作者:大连创谷汇双创产业中心 - 双创云  

大连市招商引资政策选编(产业发展)

一、投融资政策

1、大力推进投融体制改革,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7号)

2、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使民营企业成为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改善金融服务,疏通金融进入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通道,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合规投资入股金融法人机构,支持在东北地区兴办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7号)

3、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东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建设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提高物流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7号)

4、鼓励地方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东北地区创新链整合专项。(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  国发[2016]62号)

5、支持东北地区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  国发[2016]62号)

6、推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协同创新。按市场化方式,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对接,设计一批专业化创业投资子资金。(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15号)

7、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2号)

8、在东北地区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东部地区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允许具备条件的东部地区民间资本在东北地区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2号)

9、鼓励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各类资金参与设立装备制造、石油化工、船舶与海洋工程等传统优势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基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产业金融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6]33号)

10、大力发展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支持大连港财务公司、辽宁忠旺财务公司争取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债券、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等综合业务资格,进一步完善功能,服务上下游产业及企业发展。鼓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管理、运营各类资产,实现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产业金融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6]33号)

11、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大数据管理运营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等多方深入合作,搭建行业内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6]32号)

12、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备、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重点产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壮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资融资机构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6]60号)

13、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研究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建立完善的投贷联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试点金融机构优先在我市试点地区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对科技创新企业扩大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27号)

14、促进资金使用多元化,积极探索采用扩大合作开发、组建股份公司、实行BOT(建设、运作、转让)、PPP(公私合作)、BT(建设、转让)、ABS(资产证券化)、资源换投资等有效融资方式,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经济合作国内招商规划(2017-2020年)  大政办发[2017]73号)

 

二、军民融合政策

1、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式发展,开展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促进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的综合集成应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7号)

 

三、创新创业平台政策

1、全面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东北地区推进创新链整合,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等参加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和产业化之间的有效通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7号)

2、在沈阳—大连等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布局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依托城区老工业区或其搬迁改造承接地,建设创新创业发展示范区,开展老工业城市创新发展试点。落实支持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鼓励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等方面探索试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7号)

3、同意沈阳、大连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打造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中心。(国务院关于同意沈大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16]65号)

4、大力支持科技创业活动。推动“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化基地”四级企业孵化体系建设。到2018年,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面积50万平方米。举办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实施“科技创业进校园” “科技创业导师伴你行”等一系列计划,创建有大连特色的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6]69号)

 

四、人才政策

1、围绕产业升级核心技术需求,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重大人才计划对东北地区给予重点支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6]7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1、对于从事“互联网+”相关技术服务企业(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集成电路相关企业(设计、制造、封测以及关键设备和材料)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全领域纳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范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各相关专项资金将给予倾斜性支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智慧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大政发[2015]39号)

 

六、健康产业政策

1、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医疗保健服务,3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置医务室或诊所,300张床位(含)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置综合门诊部,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建立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以合理价格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健康查体、社区护理等规范化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开设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托老服务。(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5]56号)

2、将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设置审批的权限下放至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5]56号)

3、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大力引进境外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健康服务业国际合作的知识和技术水平。(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5]56号)

 

七、财税政策

1、改进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市本级财政事前补助科技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本数)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部分为1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16号)

2、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推销。(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16号)

3、实施创投企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16号)

4、实施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16号)

5、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7]16号)

 

八、商业业态转型政策

1、推动大型零售业态向复合型、体验型转变、向生活化发展。引导传统百货商场向商业综合体转型,向全渠道、社会化、娱乐化、智能化转变。鼓励核心城区转型发展一批主题化、精品化、时尚化的购物中心,周边区域转型发展一批生活配套、娱乐休闲的超市综合体。(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7]79号)

 

2、支持大型实体零售企业加快打造实体店、线上商城、移动端融合互动的全渠道经营模式。通过“网上商城+微商城+APP”等方式,打破实体零售固有的营业时间、店面位置、货架空间等限制,实现全天候营业、无障碍购物。通过线上线下共享商品库存、物流配送等资源信息,开展“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线下体验、线上购买”等业务,探索开发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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